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保证陕西科技大学创客空间(以下简称“创客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客空间是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场所,具有孵化器功能,学校通过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创新创业实践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创客空间由陕西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管理与运作。
第四条具体职责
1.负责编制创客空间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客空间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创客空间和项目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项目团队的入驻申请和评审工作;
5.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7.负责创新创业活动、沙龙的组织。
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入驻项目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自愿接受创客空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4.自负盈亏;
5.项目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入驻项目负责人累计不及格课程少于8门(补考及格的课程不累计);
7.入驻后,必须保证能在创客空间内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个人或团队提交《陕西科技大学创客空间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在校成绩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已经注册登记的,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
2.教务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学院审核推荐意见,对创业计划书进行研究和审定,初选一定比例的项目团队进入复选环节;
3.教务处组织初选胜出的项目参加竞标答辩,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陈述自己的经营理念和设想,并回答专家组的相关提问;
4.专家组结合创业计划书内容、答辩情况及学院推荐意见进行讨论与商定,确定竞标项目的胜出者;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学习创客空间管理制度;
6.入驻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创新创业相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创业相关课程或参加过创业相关活动,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四章 创客空间的管理
第八条 创客空间管理
1.创客空间作为免费办公场所,不能作为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从事办公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的装饰方案需经教务处批准;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基地每月举办一次创业活动,需提前三天(不包含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到教务处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经竞标确定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创客空间的办公场地。若存在此类行为,教务处将无条件收回。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遵守创客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教务处签订的协议;
3.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教务处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及时、准确地向教务处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教务处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客空间作息时间;
2.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创客空间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客空间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教务处报告;
6.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在创客空间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2.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创业项目的考核
1.创业项目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教务处向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发布通知;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审核和调查情况对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进行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入驻创客空间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客空间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教务处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7)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4.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评估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勒令退出创客空间。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个人或团队与教务处合同期满,到教务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自动退出
1.因个人或创业团队内部问题,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退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2.入驻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毕业,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勒令退出
有下列情形的,教务处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1.严重违反创客空间管理办法;
2.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
3.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受到学校校规校纪处分;
4.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负责人被勒令退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